法律解析:
根据党章和党内选举办法的规定,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可设党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支部书记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党员和群众信任拥护的同志担任。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任期届满的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