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名股东一般都是通过挂名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隐名股东实际上是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在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2、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隐名股东风险规避方法1、投资前与显名股东签署书面形式的代持股协议。签署书面形式代持股协议一方面是现阶段司法实践中确定隐名股东影响力的一个关键规定,另一方面也根据书面通知将全部权利与义务固定出来,防止以后出现纠纷案件。2、法人代表候选人最好是由隐名股东自己或是其信赖的人担任,由于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东担任,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都可以担任法人代表,而且老外也可以担任法人代表。在运营历程中许多事儿有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签字。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谁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