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要卖房子的,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处理。离婚时,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的,离婚后,双方应当共同去补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将房子登记于一方名下;双方约定不成,房子是由人民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分割的,当事人应当拿着判决书去办理变更登记,房子登记于当事人名下后,再将房子卖出去,在约定的时间内和买家办理过户登记,将房子过户于买家名下,让买家取得房子的所有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