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如下:
(1)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