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时间是1982年1月1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由生产任务承担者对其生产成果负责、按产量或产值计算劳动报酬的生产责任制,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文化大革命中遭批判禁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得到恢复重获发展。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