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的组成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具体包括:
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责任具体如下: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
6、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