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98天加上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难产或者多胞胎增加15天。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章》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章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薪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产假
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薪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