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不是衡量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刑罚轻重的唯一标准。
保证金的交纳规定具体如下:
(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5)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注严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
(6)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注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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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