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 中组发〔2007〕2号 )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
组通字〔2016〕60号
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纪委各派出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机关、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妥善做好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三、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除上述规定之外,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仍按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办理。
本答复意见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