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个人与市人才中心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书》
(二)首次参险人员应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已在原单位参险人员还应提供原单位停止其缴费的证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号。
二、办理程序:
(一)个人自行选定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缴费。
(二)市人才中心到市社会保障部门的为其开设或接续参险帐号,将代收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全额代缴到市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帐户。
(三)市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比例金额记入个人帐户,并于每年的第四季度末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对帐单,注明缴费起止期限及金额,以便查对和保存。
(四)市人才中心统一为参险人员提供代购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便个人保存对帐单,可自定选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名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