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遗弃被继承人: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只要是为继承财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其继承权;
3、继承人篡改、伪造或者销毁遗嘱,侵犯了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造成生活困难。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