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只能选择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方在当地有常住地的,应该到对方常住地法院提起诉讼,一方有的也可以在自己常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向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起诉离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另外,法律还有特别规定,当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比如当事人双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起诉。
3、提起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院有关离婚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有关军人的案件: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开住所地的案件: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离婚是在女方户口所在地还是男方
1、要看谁是被告以及夫妻是否离开了住所地,才能决定在哪里起诉;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