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金30万交不起怎么办
可以不交纳。但人民法院有追缴的权利。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的特征:
1、罚金是一种财产刑,犯罪的多样化决定了刑罚的多样化。如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等等。《刑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罚金刑属附加刑的范畴。但罚金刑仍然具有国家强制性,适用对象特定性等刑罚的基本特征。单就罚金而言,同样属于给予犯罪的刑罚处罚。
2、罚金以强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具有专一性。实质为国家剥夺犯罪分子对部分金钱的所有权。
3、罚金的适用主体只有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对他人或单位适用。
4、罚金只能对触犯刑律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适用。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
根据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
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法律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
选科式。
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法律规定的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
并科式。
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法律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
复合式。
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相关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罚金太多交不起的话,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分期或者是延期缴纳,如果确实存在困难,由法院裁定以后可以申请减少缴纳,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根据规定,罚金适用方式可以分为单科式,选科式,复合式和并科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