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时间为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
2.因正当事由而延期提供证据的,一般情况下,延期提供证据的期限是延长至法庭调查。
3.特殊情况下,因正当事由延期提供证据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可延长至二审期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