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纠纷的处理:出卖人延条的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延期支付购房款的,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减少的,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要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