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四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