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会计管理秩序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