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二)(试行)》对危险驾驶罪量刑作出了调整,其中第一条的第三款中明确规定;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员而言,如果此时的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危害也不大的话,那么就不予定罪处罚;而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话,则也是可以免予驾驶人员的刑事处罚。
包括:醉驾的时空环境、醉酒的程度、犯罪的态度,犯罪的动机或对醉驾行为本身的认识等。
一、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起点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醉驾保证金1万多久才能退回
醉驾保证金1万一般情况下,12个月之内退回。
醉驾是指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驾行为人因醉酒在驾驶过程中通常会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以至于对驾驶行为失去合理的判断力和控制力,因此,醉驾行为对自身及公共安全危害极大。
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系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理论界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对饮酒后驾车的事实是明知的,但对酒后驾车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抽象危险没有认识到,或者虽认识到此种抽象危险但轻信能够避免,故属于过失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会产生抽象危险,仍希望或放任危险的发生,系故意犯罪。
醉酒后驾车会对交通安全造成抽象危险,这既是法律对醉驾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也是生活常识,因此判断行为人主观方面具有放任的心态并不困难。与对意志因素的判断不同,对醉驾行为人主观认识因素的判断要相对复杂些。
从认识因素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驾车之前曾摄入酒精。此处值得探讨的问题是,行为人对自己驾车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错误时,如何认定其是否具有醉驾的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