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优待对象
参加西安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西安学籍应届考生,其父亲(或母亲)为西安市驻军部队(或西安籍)现役军人(含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烈士军人、因公牺牲军人。
二、优待对象按下列条件和标准,给予优待。
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10%)
2、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10%)
3、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10%
4、烈士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10%)
5、作战部队军人子女;消防;(加普高线的5%)
6、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5%)
7、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5%)
8、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5%)
9、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5%)
10、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加普高线的5%)
11、其他现役军人子女。(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法律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九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