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降低两类人员自付比例:降低转外就医人员的自负比例,由之前的个人先自负20%降低到个人先自负10%。降低为异地安置别按人员,没有办理异地安置、抢救的参保人员的自负比例,由原来的50%降低到30%。
取消三项规定:(1)在2018年10月底之前,取消异地就医的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或盖章。
(2)取消为异地安置别按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只报销一次的规定。
(3)取消异地就医垫付个人医疗费用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