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可以。对错判的反映和申诉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根据法律规定,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如果认为原判有错误的,应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关调查材料,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发现原判有错的材料来源包括:被执行人的申诉行机关发现或法院、检察机关、公安部门发现及其他公民的申诉。罪犯的申诉是指罪犯认为对自己所作的刑事判决有错误,在执行期间,向执行机关提出撤销或变更原判刑罚的请求。对于罪犯的申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递,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加以阻碍或扣压,更不能因罪犯提出申诉而视为抗拒改造表现不好而加以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