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通过假冒他人签名而将他人持有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持有或变更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所有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