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
1、外国护照应公证认证;
2、外国人姓名写法要规范;
3、外国人地址准确,书写规范;
4、公证认证材料必须由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
5、尽量简化起诉书内容;
6、涉外案件应尽量以判决书结案;
7、双方通过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的,最好由国内一方作为原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