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应当自每一买受人房屋交接之日起计算“90日”。1、合同直接约束当事人双方,开发商与每一买受人独立订立合同,独立交付房屋,应当自每户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办证时限;2、房屋交接有先后,办证自然亦有先后,从每户房屋交接之日计算办证期限并未加重开发商的责任,不损害其他买受人的利益;3、整个一期资料不可能一并交齐,如果由此导致已交齐资料的买受人长期不能办证,相当于把其他买受人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转嫁于遵守合同的买受人。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条件为“出卖人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