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职工的《医疗保险卡》、《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卡》;2、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三张)(并加盖公章);3、出院诊断证明(紧急抢救应出具紧急抢救诊断证明)、大病统筹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住院费结帐单(住院报销凭证);4、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出具审批表;5、门诊患者需出具诊断正明、大病统筹处方及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6、转院治疗应提供由院方大病统筹办公室出具的转院正明;7、大病医疗统筹规定的其它材料;8、单据报销时限,以出院或门诊最后一天为准60日内,逾期不予报销;9、大病医疗费用实行一次性报销制度,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漏报一律不予补报销;10、凡因企业、个人、医院造成的报销材料不全的,将暂缓支付。
法律依据: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