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8.生育津贴免税9.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10、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11、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12、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13、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14、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15、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16、军人的十三项补贴17、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18、远洋船员的伙食费19、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20、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21、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22、外交人员所得免税23、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24、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25、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26、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27、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28、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29、住房租赁补贴免税30、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31、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32、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33、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