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追尾事故应由醉驾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在于醉驾行为当事人对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在一般情况下,醉驾行为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不会予以赔偿。醉驾追尾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醉驾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除此之外,醉驾者还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两辆私家车相撞要求误工费的依据是什么
只有车损是没有办法要误工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二、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如何赔偿?
因事故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陈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林某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穆某作为侵权人应与车主陈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再根据林某的过错责任,由其承担赔偿的不足部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