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律师回答

党委、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街镇、公安分局: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调动群众支持空港新城开发建设的积极性,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规定,结合空港新城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范围及认定程序
(一)保障对象范围
      1.下列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因项目用地需求,管委会实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3亩(以组为单位计算),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在册户籍人员(含义务兵)。
      2.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1)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人均耕地达到0.3亩及以上的;
      (2)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出空港新城辖区或出国(境)定居的;
      (3)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下列人员暂停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
      (1)征地协议签订当日为本村(组)户籍在册人员,但本人失踪或无法取得联络的;
      (2)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按照实际服刑的月数扣发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且服刑期满后不予补发。
(二)保障对象认定程序
      项目征地结束后,启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1.认定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3亩的被征地村(组)
      街镇会同村(组)确定征地时间、征地范围、各村(组)人员等基本情况(附件1)。公安分局审核确定人员户籍性质,自然资源局审核确定征地情况,根据确定结果,人社民政局核算村(组)人均耕地面积是否小于0.3亩。
      2.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街镇根据认定结果,组织被征地村(组)统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员名单,并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附件2),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结果报人社民政局。由街镇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
(一)开展就业帮扶
      将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引导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根据《西咸新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西咸财发〔2020〕55号),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机构,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服务,可享受相应补贴。
(二)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
      1.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
      对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且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26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补助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享受。根据西咸新区规定,2020年10月1日—2021年9月30日,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发放标准提高至350元/月/人。2021年10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发放标准提高至460元/月/人。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人员亡故的,自亡故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补助金。
      2.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待遇资格审核及发放程序
      (1)街镇应提前一个月通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数据库筛选出年满60周岁人员名单,通知村(组)指导被征地农民填写认定表(附件3)。
      (2)村(组)根据认定表进行汇总、公示(附件4),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镇初审。
      (3)街镇初审后,报公安分局对保障对象进行户籍、服刑人员情况核查。核查后报人社民政局。
      (4)人社民政局根据人员基本信息,核查被保障对象是否享受机关事业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次月将符合享受被征地养老补助金人员报财政局,由财政局拨付养老补助金。
三、资金的征缴与管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构成。按照“谁征地、谁保障”的原则,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出现不足时,由财政资金予以补足。
(一)资金的征缴标准
      根据《陕西省西咸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18年第13次会议)精神,征地时按每亩不低于35000元的标准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若上级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二)资金的征缴方式
      1.对用地主体明确的单独选址征地项目,用地报批时由新城自然资源局负责报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落实情况,做到先保后征。
      2.对实行城市批次用地的,用地报批时由新城管委会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事项做出书面承诺,自然资源局负责将书面承诺报上一级部门备案。用地经审批同意后,新区审批供地时,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缴纳到位。
(三)资金的管理
      1.新城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建立收入户、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资金专户”应在新城人社民政局、财政局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开设,确保资金安全。
      2.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除省市下拨的专项资金外,从征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新城财政负责兜底。
      3.社会保障资金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产生的利息归统筹基金所有。
四、各部门及街镇工作职责
      (一)党政办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协调。
      (二)纪委办机关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三)人社民政局负责制定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帮扶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制定征地项目社会保障方案;负责各部门考核工作。
      (四)财政局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及专户日常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负责审核拨付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等。
      (五)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定项目用地面积、被征地村(组)耕地面积;负责提供社会保障方案相关数据;负责征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
      (六)公安分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户籍性质;负责核查被征地农民中服刑人员的服刑起止日期。
      (七)审计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八)各街镇负责初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资格、提供被征地村(组)人口基数、组织协调被征地村(组)调地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宣传动员;负责填报、审核人员信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数据库,对被征地农民的增减变动实行动态管理。
五、其他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通知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以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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