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诉。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理由。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对于严重疾病、伤残,这两种情形只能从一般生活常理上理解,疾病或伤残对其抚养子女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包括生活上的照顾、陪伴、经济收入下降等因素。请求变更的一方需要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法院对具体的影响因素进行认定和判断。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不尽抚养义务,主要是指对子女学习、生活漠不关心;
例如,自己有城镇有能力负担,但是却把孩子丢给自己在农村老家的父母,这种行为肯定是属于不尽抚养义务的;
虐待子女的行为比较容易理解了,就是经常的打骂等,虐待所造成的后果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
其它确实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均可以作为变更的理由。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年满十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如果该子女愿意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法律应当予以尊重,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协商变更,如果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子女的意思表达是有力变更证据。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一条
是兜底条款,可以变更抚养的情形是各种各样的,除了前面三项常见的情形外,其它不常见的情形不可能全部列明,只能在出现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具体认定和评判是否符合变更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