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能力鉴定检查项目
1、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2、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能力复审鉴定;
4、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5、延长医疗期确认;
6、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
7、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8、伤残军人劳动能力鉴定;
9、工伤康复对象确认;
10、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11、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等。
1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提出申请。
2、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
3、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4、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