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赠与人甲的债权人乙在此种情况下是否享有撤销权,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对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受赠人利益的平衡考虑可能更实际一些。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1.虽然经过公证但是并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由于在受赠人与赠与人的债权人之间,权衡二者的利益,则债权人的利益明显应当高于受赠人的利益,因为后者并无高于债权人的利益的其他理由。所以在此种情况下,虽然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但是赠与人的债权人仍然应当享有撤销权。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这些赠与合同大多是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或者是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权衡债权人与受赠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还是应当以受赠人的利益为重,即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