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视居住被告人怎样会见

律师回答
摘要:监视居住下的会见规定与适用范围:辩护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其他辩护人需法院许可;监视居住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人,严重疾病、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羁押期满未办结案件者,未获检察院批准逮捕者,有出境证件但无需逮捕的人。
一、对监视居住被告人怎样会见
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二、哪些人能适用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情形。监视居住的情形,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但它们都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只能择一使用,不能同时并用。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5、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
6、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延伸阅读
监视居住下被告人会见的程序与限制
在监视居住下,被告人的会见受到一定的程序和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需要提出会见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会见通常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可能需要提前预约。此外,监视居住下的会见可能会受到监管人员的监督和记录。为确保安全和秩序,会见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如只能与特定人员会见、会见时间的限制等。这些程序和限制的目的是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维护监视居住的安全和有效性。
结语:监视居住下的会见对被告人来说,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需提交会见申请,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会见通常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可能需要提前预约。此外,监视居住下的会见可能会受到监管人员的监督和记录。为确保安全和秩序,会见可能会有一些限制,如特定人员会见、会见时间的限制等。这些程序和限制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同时确保监视居住的安全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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