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是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适用于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县级以上的公共财政预算单位。其主要内容包括:1. 账户开设:公共财政预算单位应当在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2. 账户使用:公共财政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合理运用资金,科学编制预算,在账户中及时存储、支出和结转款项,并根据需要及时调账。3. 账户监督: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审计机关等应当对公共财政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整改。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了公共财政预算单位资金往来管理、银行结算、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依据】:
《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银行作为公共财政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开户行,公共财政预算单位应当将其在执行预算、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等财政活动中的资金往来集中于该账户进行,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使用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