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的成立需要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需要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