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
向法人公告送达并未混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界限,也不会影响法院办案的效率和威信。法人“下落不明”,除了无财产、无住所外,法定代表人均无影无踪。从法律上来说,只要企业的工商登记尤存,法定代表人仍然是企业的执行人,代表着该企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向法人送达实质就是向法定代表人送达。法定代表人既然是人,他就可能隐匿,法人“下落不明”也就不难理解,此举也未混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界限。公告送达系法律的推定,无论受送达人是否知悉,公告期满,皆推定已向其送达。它是法律予设的一种工具,确保在其他方式均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法院能够顺利审理。公告送达无论对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法院审判必不可少的武器,具有重大意义,也为世界各国所采用。公告送达既是依法进行,当然不会影响法院办案的效率和威信。较之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的方式剥夺原告诉权,无疑好得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