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有期限。护照期限是十年年,护照持有人不满十六周岁的为五年。护照不是永久性的证件,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护照在有效期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即为有效护照,否则即为无效护照,不具备法律效力。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的有效期,根据持照人不同情况和需要加以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五年。期满前可延期,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护照原有有效期。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首次申请护照需要什么材料
1、《中华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
2、出入境证件照片检测采集回执单;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未满16周岁公民应当提交监护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所有监护人均出具的同意其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6、未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7、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其因私出国证明;
8、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