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出所扣留人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可以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的,扣留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捕、逮捕举措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