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由威海市文登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需要获取由本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可以登录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网站查阅。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及分工情况;本机关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包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制度规章等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周知的文件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单位阶段性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等。
4.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其他业务工作等。
5.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统计数据。
6.其他
主要包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wendeng.gov.cn)
2..文登区政府新闻发布会(http://www.wendeng.gov.cn/col/col37594/index.html)
3.“文登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账号:gh_37cdac7c524)及其他政务新媒体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区档案馆(地址:威海市文登区文山东路博展中心北门;查档电话:0631-8980986;开放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5:00)、区图书馆(地址:威海市文登区文山东路市民文化中心图书馆2楼政府信息公开专区;联系方式:0631-8451647;查阅服务时间:5月1日至10月1日工作日8:30-17:00,10月1日至次年5月1日工作日8:30-16:30,每周一闭馆)、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0号市民中心;联系方式:0631-8989916;查阅服务时间:5月1日至10月1日工作日8:30-17:00,10月1日至次年5月1日工作日8:30-16:30)等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申请条件及流程详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
(http://www.wendeng.gov.cn/jact/front/main.do?sysid=81)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0号
办公时间:
夏季工作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冬季工作日(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0631-8989916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0号,威海市文登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64400。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http://www.wendeng.gov.cn/jact/front/main.do?sysid=81)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威海市文登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具体经办人员的请提供授权委托书。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