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在诉讼中,当申请人认为有可能出现被执行人将其财产转移、隐匿的情况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在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时,申请人需要提供财产保全申请书。那么,财产保全申请书需要交几份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提交一份原件、两份副本,并加盖公章。其中,原件作为法院卷宗材料,复印件作为送达对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凭据。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之前,需要先进行财产保全申请的缴纳保全费用。按照规定,财产保全费用应当在申请书提交时一并缴纳。因此,在提交申请书时,还需要一并提交缴纳保全费用的证明材料。除此之外,申请人在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时,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和财产保全的必要性。这些材料也需要加盖公章,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提交一份原件、两份副本,并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同时缴纳保全费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缴纳保全费用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