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不记名股票的交易方式为交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无记名股票转让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