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需要注意:
1、第一种认为,在集体经营制度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变更之初,国家没有在法律上确立具有物权意义的土地财产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债权属性的特殊财产权。返还承包土地的请求权不因时效而消灭的,允许多年不行使的权利长期存在,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
2、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有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受到侵害时,应当参照物权的有关规定,允许权利人提起物权请求。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共存,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承包合同纠纷应结合具体内容判断诉讼时效,而不是一概说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