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程序:户主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用地面积和土地类型,家庭状况)村、社签字。:本户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划内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要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分家无房产的应附分家协议原件。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
2、审批面积(具体按当地的政策确定):1-3人,按3人审批,即90平方米。4人按4人审批,即120平方米。5人以上含5人的只能审批150平方米。撤房起屋的也是如此。扩建的连同老屋计算面积。
3、几不批:地界不清的不批。土地有争议的不批。地质有滑坡现象的不批。禁建区的不批。界定为基本农田范围内不批。规划区内的不能随便批。
4、收费标准:农村居民建房,拆房建房的在四界不动的情况下,不收工本费,办用地许可证。重新开宅,新占非耕地建房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办理用地许可证,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
重新开宅,新占耕地(不是水田和划为基本农田)因兄弟分家无住房确需占用的不收工本费和押金,但老屋必须拆除后复耕。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收取。除此之外,一律不允许审批占用,是水田。
对违法建房户处罚的依据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六十九条。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第四十二条,计征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