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件是:
1、对象要求,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要素,中央政权地位明显。然而,犯罪分子也可以推翻地方人民政府作为第一步,然后推翻中央人民政府,以实现推翻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目标。因此,推翻地方人民政府也是本罪的客观表现。本罪属于行为犯。本罪的构成不需要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无论成功与否,都不会影响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只要犯罪分子以颠覆政府为目的进行秘密策划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
3、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本文将犯罪主体规定为主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与的,其他参与的;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