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总则的规定,第五章“社会优待”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作了具体规定,相关部门和行业也出台了各种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措施,涵盖政务服务优待、维权服务优待、医疗服务优待、生活服务优待、农村筹劳优待等各个方面,提供优待服务的主体比较多,既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服务提供者,也包括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还包括医疗机构等;义务主体的性质比较多元,有企业性质,有事业单位性质等;优待服务的类型,有些是国家强制的、刚性的要求,有些则是鼓励、倡导性的。基于老年人社会优待义务的复杂性,对违反优待义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如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改正的,老年人可以根据优待服务的性质,采取向主管部门投诉、请求查处、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享受社会优待的原则是什么?
老年人优待是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优待包括:(1)政务服务优待,如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等;(2)维权服务优待,如老年人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等;(3)医疗服务优待,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4)生活服务优待,比如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等;(5)农村酬劳优待,比如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等。
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如何履行
精神赡养的表现方式有两种:1、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就是积极满足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包括:(1)、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质保障,满足老人精神生活的物质需求(即物化的精神赡养)。如购买电视机和其他必要娱乐器具等精神生活物品或者给付相应的费用。(2)、对老人进行亲情慰籍(即情感的精神赡养)。这里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很广,有道德层面的和法律层面的。从道德层面上看,非常广泛,要求很高,可以说是没有止境的。但总的要求是:尽量做到对老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老人常常感到欣慰。从法律层面看,对老人必要的探视或看望等,是不可缺少的。2、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就是不对老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包括:(1)、在行为上不伤害老人(如侮辱行为和动作),更不能殴打老人。(2)、在言语上不伤害老人(不讽刺挖苦老人),更不能辱骂老人。(3)、不能限制老人生活自由和人身自由。如老人再婚,找伴侣、交朋友,参加文艺体育活动,以及对其他精神生活的追求,都不能进行限制。从其性质看,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主要是法律层面的。也就是说,不作为的精神赡养,要求赡养义务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来实现精神赡养。如果作为后,往往会触犯法律,情节严重者,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精神赡养,从其形式或方式上划分,有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和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从其内容上划分,有物化的精神赡养和情感的精神赡养;从其性质上划分,有法律层面的精神赡养和道德层面的精神赡养。
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如何处理,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后果
夫妻一方拒绝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1)请求有关部门调解;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
(3)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时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能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吗?
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义务是赡养人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通常情况下,赡养人也是继承人。继承权作为继承人享有的一项权利,继承人可以放弃。但这不能成为赡养人逃避法定赡养义务的理由。老年人享有婚姻自由,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免除。如果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