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在定牌加工中,加工方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商标贴附于商品上,这种贴附行为只是加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并不是“使用”商标。加工方只是根据加工合同收取一定的加工(劳务)费,其所加工的产品所有权仍归委托方,并由委托方对外销售。委托方才是真正的商标使用人。加工方如果未超出定牌加工合同要求的数量、范围加工产品,就没有通过商标的使用获取收益,就不会通过商标的使用损害委托方(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益。因此,定牌加工中加工方在商品上贴附商标的行为不是一种实现商标功能的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对商标使用作出了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仅对商标使用的对象和范围作了界定,并未指出商标使用的目的。在执法实践中,不能看到商标贴附于商品、商品包装等载体上,就认定是“商标使用”,还应考虑“使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