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未成年人吸毒提供场所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的情形之一,并非加重情节。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