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重度退化、沙化草原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以及其它需要禁牧的草原应当划为禁牧区。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禁牧区草原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对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
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