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构成《刑法》上的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1、该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明知对方属于偷越国边境之人员还依旧予以办理出入境证;3、在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的人明知对方属于偷越国边境之人员,还对其予以放行。根据情节轻重,判处拘役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