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宁波鄞州交警大队车管所,鄞州区首南街道湖下路7号;宁波镇海交警大队车管所,蛟川街道镇驼路27号;宁波余姚交警大队车管所,兰江街道西环南路299号;宁波象山交警大队车管所,大徐镇新凉亭;宁波宁海交警大队车管所,宁海县平安西路39号;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江东区中兴北路33号;宁波奉化交警大队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