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很多人会做的事情。在投诉的时候也会有相应的流程,那么,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程序有哪些?小编为你讲解这方面知识。
一、接受举报投诉:
对于举报投诉的来信或者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交办、转送的来信统一由投诉处理人员拆封、登记;
对于上访的投诉人或咨询人员,先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或《咨询登记表》。
如果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并填写《委托书》,所有人员均在委托书中签名。
接待人员对于投诉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诉人补正;
对于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
二、审查受理或立案登记:
对于举报投诉信件,在拆封、登记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收到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上访投诉,在接到投诉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三、分流:
接待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反映的情况,对案件进行归类,并作相应的分流处理:
1.属举报类案件(如拖欠工资、未办用工手续、未签劳动合同、超时加班加点、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收取押金、非法使用童工、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等),填写《群众来信来访处理表》并报批受理后由劳动监察大队查处。
2.属劳动争议类案件(如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发生争议等),可以进行行政调解。若事实不清或无法调解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告知投诉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